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贫困大学生扶助工作实施方案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育考核办法(试行)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发放管理办法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育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平、客观的衡量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增强学生遵章守纪意识,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的行为习惯,引导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的合格人才,使学校教育与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学生指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生德育考核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德育考核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校级、系级、班级三级德育考核小组。

校级德育考核小组由学生处处长任组长,学生处团委有关人员,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及主要干部为成员;

系级德育考核小组由系书记任组长,系辅导员、班主任、系学生会主要干部为成员;

班级德育考核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团支部及班委会干部为成员。

三级学生德育考核小组,在学院德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校级学生德育考核小组,每次进行加分或者减分的权限为 1 ~ 5 分;系级学生德育考核小组,每次进行加分或者减分的权限为 1 ~ 3 分;班级学生德育考核小组,每次进行加分或者减分的权限为 1 分。

第五条  在德育考核工作过程中,三级学生德育考核小组的组长具有加分或者减分的审批权;学校其它部门具有加分或者减分的建议权。

第三章 学生德育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学生德育考核采用量化的方式进行。每位学生的德育考核成绩基础分为 70 分,在此基础上,由各级考核小组根据学生的日常行为及表现和本办法规定的 德育考核内容及加分或者减分标准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学生每学期末最终的累计成绩(超过 100 分按 100 分计)为该生的学期德育成绩。

第七条  学生德育考核成绩 采用五级分制记载。即优秀( 90 ~ 100 ) ,良好( 80 ~ 89 ),中等( 70 ~ 79 ),及格( 60 ~ 69 ),不及格( 59 分及以下)

第八条  学生德育考核以班级为单位,班级应当设立学生德育考核成绩公示栏,每周由考评人员在公示栏中如实填写学生个人德育考核结果,每月汇总一次,并在班会上进行通报。

第九条  学生德育考核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开始,截止到第十八周。 每学期考核工作结束后,班级 考核小组应当及时将德育 考核结果填入学生德育考核成绩单内,并且提交系级 德育考核小组审核、签署意见,报校级德育考核小组审议、备案。

第十条  学生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从公布之日起两天内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的学生德育考核小组提出申述,受理申述的学生德育考核小组应在两天内组织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学生公布和重新记录。如学生对校级考核小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可按上述程序向学院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申述。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学生的德育考核成绩减分累计达 15 分者,学校给予通报批评一次,其该学期的德育考核成绩只能在“中等”以下(含中等);凡是受到警告处分者,在处分未解除之前,其德育考核成绩只能为“及格”。凡是受到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未解除之前,其德育考核成绩为“不及格”;

如果学生在此期间表现良好,经过三级德育考核小组核实、审批,其德育考核成绩可以提升为“及格”。

第十二条  学生德育考核成绩是学生参与评优,申请助学贷款、参加就业推荐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凡是参与各种评奖、评优活动的学生,每学期的德育考核成绩必须是“优秀”;凡是申请助学贷款者,每学期的德育考核必须在“中等” 以上(含中等);德育考核成绩“优秀”者,学院优先给予介绍就业单位。

第十三条  凡是参与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德育考核成绩必须是全“及格”;同时,二 年制的学生德育考核成绩必须有 2 次以上(含 2 次)达到“优秀”; 三年制的学生德育考核成绩必须有 3 次以上(含 3 次)达到“优秀”,五年制必须有 5 次以上(含 5 次)达到“优秀”。

第十四条  德育考核成绩与学分制挂钩。 每学 年德育考核为 2 学分,其中及格为 0.5 学分,中等为 1 学分,良好为 1.5 学分,优秀为 2 学分。二年制学生德育考核应当修满 1 学分;三年制学生德育考核应当修满 1.5 学分;五年制学生德育考核应当修满 2.5 学分。未修满德育学分的学生不能按期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德育考核过程中,给被考核学生加分或者减分应当填写加分或者减分通知单。通知单一式四份,一份交给本人留存,一份班级留存,一份系内留存,一份学生处留存。

第四章 学生德育考核加分或者减分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加分内容与标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和工作过程中积极上进、表现良好,或做出良好成绩,学生德育考核小组可以视其表现和工作成绩酌情增加其德育考核分。

第十七条 积极要求进步,自愿递交入党申请书,并按时写思想汇报者每学期加 1 分。

第十八条  担任院、系、班学生干部满半年,经考核胜任者,按下列标准加分:院学生会主席加 5 分;院学生会副主席、系学生会主席加 4 分;院团委委员、院学生会各部部长、系学生会副主席加 3 分;系学生会各部部长、班长和团支部书记加 2 分;院学生会各部部员、班委会成员和社团负责人加 1 分(兼职者以最高加分为准 )。

第十九条  上课认真听讲,出席率达 100% (因公缺课除外)者,加 1 分 / 月。

第二十条  在平时和周一扫除中从未缺席并且表现突出者加 1 分 / 月。

第二十一条  遵守宿舍纪律,获得“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成员每人加 1 分;获得“文明寝室标兵”称号的寝室成员每人加 2 分。

第二十二条  助人为乐,视其情节加 0.5 ~ 2 分 / 次。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获得国家、省、市、院级荣誉称号者分别加 5 、 4 、 3 、 2 分 / 次。

第二十四条  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有突出贡献并受到师生一致好评者,视其情节加 0.5 ~ 2 分 / 次。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常规活动(如早操、升旗、推普、晚自习等)中,从未缺席并且表现突出者加 1 分 / 月。

第二十六条  认真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加 2 分 / 次。

第二十七条 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的学生加 0.5 分 / 次。

第二十八条  按要求参加文体类活动获得国家、省、市和院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纪念奖者分别加( 4 、 3.5 、 3 、 2.5 )、( 3 、 2.5 、 2 、 1.5 )、( 2 、 1.5 、 1 、 0.8 )、( 1 、 0.8 、 0.5 、 0.2 )分 / 次。

第二十九条  按要求参加科技文化类(如书法、征文、演讲、辩论等)活动中获得国家、省、市和院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纪念奖者分别加( 6 、 5 、 4 、 3 )、( 5 、 4 、 3 、 2 )、( 4 、 3 、 2 、 1 )、( 3 、 2 、 1 、 0.5 )分 / 次。

第三十条  在国家、省、市级报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者分别加 5 、 3 、 1 分 / 篇。

第三十一条  获得省、市、院级荣誉称号者,分别加 5 、 4 、 3 分次;获得省、市、院级荣誉称号的班级每人分别加 1.5 、 1 、 0.5 分 / 次。

第三十二条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交调查报告或论文者加 0.5 分 / 篇;被评为省、市、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 3 、 2.5 、 2 )、( 2 、 1.5 、 1 )、( 1 、 0.8 、 0.5 )分 / 项(同一篇论文同时获奖按最高奖项计分)。

第三十三条  在德育考核中,遇到在上述规定条款以外需要加分时,加分标准由三级考核小组根据权限研究决定。

第二节 减分内容与标准

第三十四条  凡是受到纪律处分者按下列标准减分,受到警告处分每次减 20 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 30 分;受到纪律处分每次减 40 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每次减 50 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和我院的校规校纪,其行为与后果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学生德育考核小组可以视其情节扣减其德育考核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干部工作态度不认真,出现失误者,根据《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考核办法》视情节轻重减 1 — 2 分 / 次,学生干部在一学期内累记减分达 10 分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免去干部职务。

第三十七条  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视其程度减 1-3 分 / 次。

第三十八条  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早操、扫除、晚自习、推普等常规活动者,减 1 分 / 次;迟到、早退减 0.5 分 / 次。

第三十九条  没能及时彻底打扫分担区和保洁效果不好的班级,视其情节给当天的值日生减 0.5 分 / 次。

第四十条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受到点名批评者视其情节减 1 - 2 分 / 次。

第四十一条  不爱护公物及损坏公物,不足以纪律处分者,并视其情节减 2 — 15 分 / 次。

第四十二条  在教室、图书馆、宿舍等公共场所有抽烟、打闹或大声喧哗行为者减 1 — 5 分 / 次。

第四十三条  无故不参加院、系、班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活动者减 1-3 分 / 次;迟到、早退者减 0.5 分 / 次。

第四十四条  在校园内仪表、服饰不符合大学生身份,男、女交往不得体,言谈举止不文明者减 1-3 分 / 次。

第四十五条  在餐饮中心就餐中,出现不文明行为,扰乱正常就餐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减 1 — 5 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酗酒、赌博造成不良影响,不足以给纪律处分者减 5-15 分 / 次。

第四十七条  有在走廊或窗口泼水、扔杂物、污损墙壁行为者减 3 分 / 次。

第四十八条 在德育考核中,遇到在上述规定条款以外需要减分时,减分标准由三级考核小组根据权限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从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届时原《学生德育考核办法》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