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及文明的行为习惯,使其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说学生指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定工作组织机构
第三条 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学校建立院、系、班三级学生奖学金评定考评小组。
院级考评小组由学生处处长任组长,成员有学生处有关人员、院学生会主要干部;
系级考评小组由系书记任组长,成员有专兼职辅导员、系学生会主要干部;
班级考评小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任组长,成员有班委会、团支部成员。
第三章 奖学金种类及等级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类。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及一、二、三等奖学金。用以表彰学习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每年度评定一次。
特等奖学金不定比例,由学院根据条件统一研究确定,其金额为 3000 元 / 人·年;
一等奖学金的获奖比例为同专业、同年级学生总人数的 5% ,其金额为 1800 元 / 人·年;
二等奖学金的获奖比例为同专业、同年级学生总人数的 10% ,其金额为 1000 元 / 人·年;
三等奖学金的获奖比例为同专业、同年级学生总人数的 15% ,其金额为 500 元 / 人·年。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包括专业技能奖学金和单科奖学金。
专业技能奖学金用以表彰在本专业各项技能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每年度评定一次。
单科奖学金用以表彰在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外语考试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进,关心集体,道德品质优秀,德育考核成绩优秀。
第八条 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成绩优良,基本功过关,无补考现象,体育达标。
第九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第十条 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集体利益,乐于助人,群众威信高。
第五章 各类、各等级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一节 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十一条 学生评定综合奖学金均应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特等奖学金评定条件为:
(一) 年度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 90 分以上,考查科成绩优秀; 或者实行学分制的年级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4; 并且在同专业、同年级学生中学习成绩名列前茅;
(二) 综合表现突出,对学院有特殊贡献。
第十三条 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为:
年度课程考试平均成绩 85 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优秀; 或者实行学分制的年级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3 .5 ; 并且在同专业、同年级学生中学习成绩排名在前 10% ;
第十四条 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为:
年度课程考试平均成绩 80 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 或者实行学分制的年级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 3 ; 并且在同专业、同年级学生中学习成绩排名在前 20% ;
第十五条 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为:
年度课程考试平均成绩 75 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 或者实行学分制的年级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 2.5 ; 并且在同专业、同年级学生中学习成绩排名在前 30% ;
第十六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年度内取消其评定综合奖学金资格:
(一) 跟班试读或者留级、降级者;
(二) 有旷课现象或者事假超过一周,病假超过二周者。
第二节 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十七条 专业技能奖学金用以表彰参加本专业技能大赛获全国、省、市奖励者,奖励办法和金额如下:
(一) 获全国一等奖的奖金为 500 元;二等奖的奖金为 400 元;三等奖的奖金为 300 元;优秀奖的奖金为 200 元。
(二) 获省级一等奖的奖金为 300 元;二等奖的奖金为 200 元;三等奖的奖金为 100 元。
(三) 获市级一等奖的奖金为 200 元;二等奖的奖金为 100 元;三等奖的奖金为 50 元。
第十八条 单科奖学金的奖励分专业、非专业两类,其中计算机科学系学生属计算机专业类,外语系学生属外语专业类,其他各系学生均属非专业类。
第十九条 单科奖学金金额为 200 元,奖励条件的确定以国家或省组织的计算机或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为准,具体办法如下:
(一) 外语等级考试非专业类获 B 级考试合格证,成绩排在全院前 20 名者;获 A 级考试合格证,成绩排在全院前 30 名者;
(二) 外语等级考试专业类获 A 级考试合格证,成绩排在全院前 15 名者;参加四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者;
(三) 计算机等级考试非专业类获省级二级考试合格证者,专业类获国家二级考试合格证者。
第六章 奖学金评定程序和发放办法
第二十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班级考评小组具体负责,系考评小组初审,报院考评小组复核,最后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第二十一条 特等奖学金的评定办法是各系按条件推荐,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院考评小组对班、系考评小组的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工作有指导、监督、审查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各类、各等级奖学金评定工作结束后,奖学金发放原则上安排在新学年开学典礼时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等级的确定必须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扩大比例。
第二十六条 凡是未按本办法评定、发放 奖学金 ,或者在评定、发放奖学金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奖学金由学院收回,同时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学校设举报信箱,学校纪检委、学生处设举报电话受理学生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电话为:纪检委( 2480035 )、学生处( 2480033 )。此外,院、系学生会设立监察部,参与监督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届时原《奖学金评定办法》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