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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我院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上级团组织以及我院团委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 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三) 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院党委的领导。院团委受党委委托,在学院党委宣传部、学生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负责指导院内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方式获得,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我院团委审查同意,报院党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进行登记。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我院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院团委,团委同时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 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 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章程草案;
(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 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活动场所;
(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学生社团类别;
(四)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 经费管理、使用的原则;
(七)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院团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院内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从批准筹备之起三周内,院团委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院团委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 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 批准成立期限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院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 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 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院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必须接受院团委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院团委申请注册,具体注册办法由各校团委另行制定。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院团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院团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院团委审查通过。院团委有权责令违反本办法的社团刊物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 修改社团章程
(五)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院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院团委审查批准后生效。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经费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 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院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院团委核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 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院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我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院团委应当定期对全院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院级“明星社团”,并对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 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 不接受本办法规定、各高校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三) 财务制度混乱;
(四)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 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 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 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 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但是未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利的;
(三) 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 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六) 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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